超超2岁时,父母离婚,超超随母生活。后来父母都另成新家,母亲又添了个小弟弟,父亲没再要孩子。1992年,超超6岁,其父被单位派往外地押车,从此下落不明。1998年,法院宣告其死亡。超超生父之死被定为因工死亡,按规定,其独生子女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。超超生父单位认为超超之母再婚后又生育一子,超超已不再是独生子女,所以不符合领取条件。于是,纠纷闹到了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超超尽管不再是母亲的独生子女,但其生父生前未再生育,超超仍是父亲的独生子女。不能简单地理解劳动政策法规,认为超超不拥有独生子女证就不给予相应待遇。最后法院判决父亲单位每月支付超超定期抚恤金,直至超超年满18周岁为止。
(《青年报》5.11姚晓敏文)